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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推广影响深远 污水治理重点向“洼地”倾斜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7-07-07浏览次数:15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完成修订后基本未作大的改动,此次新修订是基于我国当前水污染防治及保护开发的思路进行的全新修改,反映出我国水污染治理顶层设计的最新成果,新的修订诸如水资源调度强调保障生态用水、全流域统一规划、进行水体生态承载能力监测评价等措施,都使水资源管理机制更加科学、符合自然规律。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河长制的推广,对提高地方政府执法积极性有根本性的作用。为了明确区域内责任,以水系断面监测为主的水质监测需求将直接脱虚向实。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新增第51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此外,新增第88条也明确规定污泥不合规处置将可能面临10~20万元罚款,后续治理费用将由违法者承担。新增第52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兴业证券(601377)认为,此次新增51/52条表明当前污水治理重点已开始向市政污泥、农村水务等治理“洼地”倾斜,有望推动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强制性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