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者:生态环境部发布时间:2024-01-28浏览次数:164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日前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指南》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南》修订有哪些背景? 答:“十三五”期间,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为加强工作指导,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指南(试行)》。 《指南(试行)》实施以来,地方积累了不少好做法,如结合水体用途/功能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等;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排查范围不清晰;个别地方存在将水体“一填了之”的情况;一些地方长效机制不健全,存在返黑返臭情形。有必要对《指南(试行)》进行修订完善,一方面,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吸收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要求。 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特征与成因,因水体类型施策,精准治污。二是经济适用,利用优先。合理选择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治理模式。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生态化等措施进行治理,降低治污成本。三是典型引路,注重实效。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进治理。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黑臭水体,引导村民共商共治共管共享。 问:农村黑臭水体识别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明确水体面积。多大面积水体应当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范围,原《指南(试行)》不明确,给地方工作带来困扰。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治理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南》规定:原则上将水体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范围,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可不限于上述要求。 2.明确识别步骤。原《指南(试行)》规定农村黑臭水体依据水体散发浓烈气味或颜色明显异常感官特征进行识别;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农村水体,可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等开展调查,进一步判断水体黑臭状况;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黑臭。执行中,地方对是否需要开展水质监测,仍存在疑惑。《指南》进一步明确,按照感官判断、公众评议、水质监测三个步骤,判断是否为黑臭水体。前一步骤可判定为黑臭水体的,则不进行下一步骤。 3.规定了不判定为黑臭水体的特殊情形。包括无污染源、仅透明度单项指标超标的水体;以及农村污水治理中作为污水收集、输运和处理系统的水体,如收集农村生活污水并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的加盖的村庄边沟等非管道收集系统形成的水体;本身作为污水处理系统一部分且运行正常的水体,如人工湿地、氧化塘等。 问:如何对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清单管理? 答:《指南》明确,原则上将水域面积为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黑臭水体(较大面积黑臭水体)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管理,水域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黑臭水体纳入省监管清单管理。省监管清单中水体面积较大、治理难度复杂的黑臭水体,视情调整进入国家监管清单。 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指南》明确,一是整县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坚持以污染源头管控为根本,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整县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二是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措施。根据水体用途或其用地分类和污染成因,结合村庄发展规划、区域经济水平和村民需求等确定治理思路,优先采用资源化、生态化治理措施。三是严控将水体“一填了之”。实施并完成控源截污措施后,确因无水源而导致水体消亡的,在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的情况下,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方可采取覆土填埋等措施。 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包括哪些? 答:《指南》明确,一是水体巡查和保洁制度。鼓励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鼓励建立农村环境网格员制度。有专人负责,定期巡查和保洁水体(如打捞水面垃圾、枯枝败叶等)。二是污染治理设施管护制度。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源头治理设施管护,特别是厕所粪污、畜禽粪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管护。三是村民参与制度。鼓励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及治理情况、长效管护机制(包括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村民公开。鼓励通过“二维码”扫一扫等手段,畅通群众问题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四是社会监督制度。每季度,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纳入国家、省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问:治理成效如何进行验收? 答:《指南》明确了水体不黑不臭、完成水体治理措施、建有长效管护机制、群众满意、公示无异议等5条验收标准。 达到验收标准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指导并核实本行政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完成情况。其中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应组织进行逐个核实,并报生态环境部销号。对销号后出现返黑返臭、难以立行立改,特别是控源截污措施不到位的水体,生态环境部将取消销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重新验收、组织核实,并上报销号。 来源:生态环境部